(2016)鄂01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穆忠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忠,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557号原告穆忠。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被告萧文华(曾用名肖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忠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忠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1,997元、公告费26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