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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穆忠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忠,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557号原告穆忠。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被告萧文华(曾用名肖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忠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忠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1,997元、公告费26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