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满姑、蒋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满姑,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闫满姑,居民。申请执行人蒋某。法定代理人蒋爱军,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负责人汪钻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满姑、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新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