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7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兴兵与严海燕、汪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兵,严海燕,汪星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748-1号原告谢兴兵。被告严海燕。被告汪星桥。系死者汪成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兵与被告严海燕、汪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兴兵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海燕、汪星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兴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谢兴兵负担。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