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本刚与宋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本刚,宋文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834号原告董本刚,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文顺,男,55岁,汉族。原告董本刚与被告宋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本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文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本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本刚撤回对被告宋文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本刚负担。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