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4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与刘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刘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亚林,男,生于1962年1月8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刘治,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827.5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治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已履行),剩余欠款34827.50元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刘治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402执4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