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义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荣,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朱义荣,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八家村申请执行人朱义荣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朱义荣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05233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05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