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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诚与被告陈文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诚,陈文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908号原告:林志诚,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陈文银,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告林志诚与被告陈文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林志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育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