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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马庆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马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203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庆磊。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3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占用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二村552平方米果园建果品购销站,所占位置不符合里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九条之���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果园退还给原村集体,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果园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元整(1104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3日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果园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收缴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元整(1104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果园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收缴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元整(11040.00元)”的处罚内容,其中“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52平方米果园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刘庆国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