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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66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调解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