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贵州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关于顾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分配了3385元给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