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贵州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关于顾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分配了3385元给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