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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与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606号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东方路精细化工厂后。法定代表人:邬学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19号。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与被告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申请撤回对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819元,减半收取3909.5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贤通钢管出租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