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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与叶帮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国,叶帮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国。被执行人叶帮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帮新与陈永国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永国也未能提供叶帮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叶帮新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永国1317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丽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