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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牟宗祥与李善明、李良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宗祥,李良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牟宗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良举,男,汉族,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齐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良举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支行的账号为1612040701000292948的存款11823.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