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玉峰与谷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峰,谷治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61号申请人陈玉峰,男,汉族,1984年1月3日生。被申请人谷治强,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申请人陈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谷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谷治强购买的位于宜阳县门面房,保全价值240000元。申请人陈玉峰自愿提供陈灿所有的位于宜阳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7字第私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谷治强购买的位于宜阳县门面房;二、查封担保人陈灿所有的位于宜阳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7字第私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