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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奕泰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奕泰(别名陈亦太)。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奕泰伙同“胖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X-XX号绿水堂休闲吧厕所内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蔡亲坤(已判刑)。当日22时30分许,蔡亲坤伙同蔡兴平(已判刑)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XX号海口昌荣服装批发商场门前将该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转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蔡兴平处缴获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从购毒人员吴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净重0.8945克)。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陈奕泰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奕泰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陈奕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奕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奕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奕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夏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