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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达滤清器厂与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鑫达滤清器厂,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达滤清器厂,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洪集村五蚌路南(3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浦玉学,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化群,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蚌埠市鑫达滤清器厂与被执行人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皖0321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