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银通公司诉李庆伟、周克明、周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庆伟,周克明,周丽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4民初436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庆伟,女,汉族,工人。被告:周克明,男,汉族。被告:周丽艳,女,汉族。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诉被告李庆伟、周克明、周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宝娜、孟德新,被告李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克明、周丽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庆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庆伟从原告处借款46万元,期限至2016年7月7日,月利率8‰,如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应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李庆伟以自有房产一处作抵押担保,被告周克明、周丽艳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被告李庆伟利息付至2015年10月20日后,原告多次催要利息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庆伟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周克明、周丽艳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李庆伟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李庆伟辩称:借款属实,对违约金按法律规定过高有异议,不应超过24%。被告周克明、周丽艳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庆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庆伟从原告处借款46万元,期限至2016年7月7日止,月利率8‰,如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李庆伟以自有房产(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京开花园1幢新华路100号15)一处作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房他证字第201507016**号)。被告周克明、周丽艳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被告李庆伟利息付至2015年10月20日止,后原告多次催要利息无果。借款本金46万元及余下利息被告方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保证合同和三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李庆伟应承担偿还借款及余下利息的义务,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的总计略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庆伟的抗辩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被告李庆伟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原告对被告李庆伟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周克明、周丽艳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此笔债务提供保证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在被告李庆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庆伟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京开花园1幢新华路100号15的房产(即开原市房他证字第201507016**号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周克明、周丽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0.00元,减半收取4100.00元,由被告李庆伟、周克明、周丽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