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舒建力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力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建力,农民。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9日经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辩护人秦亚东,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建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泓、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建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舒建力经人介绍,使用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可不接入电信企业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2016年2月26日至3月16日,被告人舒建力驾驶其所有的豫N×��×××五菱荣光面包车使用该设备,以10677779999及10688889999两个虚假号码的名义向中国移动通信用户群发短信,并造成75385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被告人舒建力在上述犯罪过程中共获得违法所得82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舒建力亲属已代为退交8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建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基站设备一套(电脑、主机、频点机、变压器、天线、三星手机各一部)、银行卡(卡号52×××78)一张,作案工具豫N×××××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无线电发射设备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伪基站原理及测试报告、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发送短信地点、条数、伪基站设备照片、被告人舒建力发送短信的广告网站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舒建力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单,被告人舒建力供述和���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建力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形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75385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又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与庭审查证一致,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查获,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线索,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检查,在其车上发现了伪基站设备,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线索,之后讯问时被告人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坦白而不是自首,因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自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挣钱,犯罪之初并未认识到触犯刑法,因而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挣钱,但已触犯刑法,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建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二、对被告人舒建力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豫N×××××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伪基站设备一套(电脑、主机、频点机、变压器、天线、三星手机各一部)、银行卡(卡号52×××78)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景安审 判 员 刘敏峰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