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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园园与被告闫琪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863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一组,农民。被告:闫某,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