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园园与被告闫琪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863号原告:丁某某,女,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一组,农民。被告:闫某,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