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091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