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潘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亚,无业。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从江苏省彭城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亚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组成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潘亚和任学华、孙乾元(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从江苏省灌云县乘车至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伺机行骗。后一伙人在西门大街“鱼得水”服装店(原家得利超市)门前见退体教师张某一人途径此处,潘亚遂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是张某的学生,取得张某信任后,潘亚以带张某回家拿名片为由,将张某带至附近一居民楼楼下。此时,一直尾随其后的任学华上前谎称自己是“南京人”,以160元/张的价格收购旧版一元纸币。接着,潘亚联系孙乾元,孙乾元谎称自己是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有1000张旧版一元纸币出售,价格为100元/张。潘亚随即向张某提出借款2万元,以使其凑足人民币10万元,用来购买孙乾元手中的旧版纸币再出售给“南京人”潘亚,从中赚取差价款。张某同意借款给潘亚,后和潘亚一起到苏果超市附近的江苏银行提取2万元现金。潘亚拿到钱后便称自己找孙乾元购买旧版纸币,让张某返回至之前的居民楼下找收购旧版纸币的“南京人”。此后被告人潘亚和任学华、孙乾元携款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归案供述,同案人任学华、孙乾元供述,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潘亚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同案人任学华、孙乾元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潘亚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2015)淮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07年6月4日,被告人潘亚因赌博被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0年1月15日,因诈骗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九百元;2012年9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从江苏省彭城监狱解回。上述事实,有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茭陵派出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12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亚曾因诈骗违法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和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前判决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以前已经执行的前判刑期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亚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