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民四庭与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58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四庭,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892号申请执行人民四庭。被执行人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本院民四庭审理的黄桂英与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058元。根据本院民四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58元、执行费1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顺之旅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