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鑫裕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鑫,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森祥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敏,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李鑫因与被申请人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鑫于2016年8月23日以与被申请人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协议,由被申请人朝日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在判决基础上,再给付李鑫补偿费500元,该协议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