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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960号原告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许献忠。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万源市万白路、。法定代表人张风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忠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忠撤回起诉。案���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2423.5远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