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长征与崔德伟、李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征,崔德伟,李丽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617号原告陈长征。被告崔德伟。被告李丽建。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征与被告崔德伟、李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