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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长征与崔德伟、李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征,崔德伟,李丽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617号原告陈长征。被告崔德伟。被告李丽建。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征与被告崔德伟、李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