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3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