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灌南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柱,灌南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120号原告杨金柱,1969年1月14日。被告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相海龙,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谢忠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灌连、周莹莹,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柱诉被告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海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