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103-原告谢才州与被告罗才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一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才州,罗才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民初2103号原告:谢才州,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罗才学,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谢才州与被告罗才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才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才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才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工地值班协议书》;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560(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份算至工资款付清为止),共计1065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地值班协议书》让原告来帮被告看工地,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作为值班人员每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必须保证工资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兢兢业业地看守工地,后不知何故被告从2014年1月以后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还要求被告继续看守工地。直到现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才州变更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560(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份算至工资款付清为止)为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3000元及利息5766元(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月息2%计),之后的工资仍按3000元每月计算。被告罗才学未作答辩。证据的认定,对原告谢才州提供的(均为复印件):身份证一份,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2.2013年3月30日《工地值班协议书》一份,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就看市第二看守所平场工程所签订了协议,本院予以认定;3.便条一份,能够证明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就未付原告工资,与认定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4.2016年3月16日落飞戛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从2014年1月开始在市第二看守所平场工程工地上班至今,与认定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2016年5月27日落飞戛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系该村贫困村民,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通过对以上的证据分析及认定,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30日,被告罗才学作为甲方与原告谢才州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工地值班协议书》约定:1.乙方负责看管工地办公室、变压器等一切材料和机械设备,若有失落,照价赔偿;3.工地值班时间为晚上19点到早上8点,工地放假期间值班时间为24小时。在值班时间内,对进入工地的无关人员有权进行咨问(原文如此),并让其离开;4.值班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甲方必须保证工资按月支付;5.若工地发生抢劫现象,乙方必须在事发当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认为抢劫事实不存在;6.甲方负责修建好临时值班室,供乙方住宿。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工程完工值班工资结清自然终结。落款处有甲方罗才学和乙方谢才州的签名、手印及时间。另查明,原告提交一张无落款日期便条(收款收据)载明:“谢才州给二看所看工地、每月工资叁仟元,已付到2013年12月底,2014年元月到现在的工资未支付。经手人:彭国学。”2016年3月16日钟山区双戛彝族乡落飞戛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一组村民谢才州,男,汉族,该村民在市第二看守所场平工程工地值班,于2014年1月份至今未得到工资,望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特此证明吴道平2016.3.16”。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地值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按协议给被告看工地至今。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从2014年1月开始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工资31月×3000元=93000元。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系被告欠劳务报酬所引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有《工地值班协议书》“工程完工值班工资结清自然终结”的约定,且被告现未结清原告工资报酬,原告也要求被告付清工资后才能解除《工地值班协议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工地值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对原告主张2016年8月1日后仍按3000元/月支付其工资的主张,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才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才州工资93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二、驳回原告谢才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才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32元由被告罗才学负担(其中补交案件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至执行阶段。公告费600元和已预交的1216元,计1816元,由被告罗才学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谢才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庄朝宇人民陪审员 郭 建人民陪审员 李发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飞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