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724号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宁,董事长。被告孙国强,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为2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