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条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倪条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99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条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