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044号原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王大柱,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现年2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女,汉族,现年6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二被告魏某、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