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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1324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水军与钟容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水军,钟容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132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范水军,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龙门县,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钟容添,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钟容添应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付清工程材料款24700元给原告范水军;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钟容添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水军与被执行人钟容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容添付清工程材料款24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0元给申请执行人范水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容添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现被执行人钟容添作出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交1000元的还款计划,现已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