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爱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爱平,金海光,叶建兴,徐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2幢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爱平,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海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建兴,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徐金健,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爱平、金海光、叶建兴、徐金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爱平、金海光、叶建兴、徐金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10月26日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执第639-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爱平、金海光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楠江大厦30层B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03104),另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金海光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暂不要求本院处置上述房产。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8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512元、执行费7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