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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永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刑事裁定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刑更557号none”>罪犯李永平,男,195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none”>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3)通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内刑一核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2012年9月12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one”>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李永平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none”>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none”>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none”>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平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none”>对罪犯李永平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none”>(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none”>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长图雅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黄海霞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代理审判员刘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魏宏伟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