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万调芽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调芽,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4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张开盛,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萍,局长。再审申请人万调芽因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浙甬行终字第3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万调芽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通知其补正材料,将本案作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缺乏事实依据;行政复议告知书属于复议行为,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原一、二审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再审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应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随后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甬土资行复[2015]4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建议其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万调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万调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