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东根与卞九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根,卞九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3943号原告:李东根。被告:卞九惠。原告李东根诉被告卞九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东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卞九惠立即给付工程款40000元,并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40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卞九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李东根为卞九惠经营的金水湾浴城进行装潢,同年9月,李东根装潢完毕并交付卞九惠使用,但卞九惠一直欠付装潢款。2015年2月10日,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卞九惠尚欠李东根装修工程尾款170000元,该款于同月18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在同年9月30日前支付,双方对装修工程质量及价款等余无纠葛。协议签订后,卞九惠支付70000元,余款迟不支付,后经李东根多次催要,卞九惠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60000元,至今尚有40000元未支付。卞九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利息及诉讼费,因为其一直在断断续续地还款。本院认为,卞九惠承认李东根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李东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李东根和卞九惠签订的协议书系对装潢工程款债权债务的确认,卞九惠应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李东根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故李东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卞九惠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九惠给付原告李东根工程款40000元,并承担10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40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卞九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陈(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