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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8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骏诉付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付起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8094号原告张骏,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付起宽,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张骏与被告付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骏,被告付起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骏诉称:2015年5月份,付起宽因盖房和垒墙找到张骏,谈好工钱共计37000元。完工后,付起宽给付给张骏8000元。2016年5月1日,付起宽向张骏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6年5月10日向张骏支付剩余欠款29000元。现付起宽拒不支付。为维护张骏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付起宽偿还张骏欠款29000元;2、付起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付起宽辩称:欠款的事实是真实的,因付起宽找张骏给其他家盖房,工程是大包的。因付起宽欠别人的钱,所以动用了一下该工程款,因此欠张骏的钱。欠条上的名字“付启宽”是付起宽签的,身份证的名字是付起宽,现在没有钱归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付起宽与张骏签订协议,载明张骏从付起宽处承包位于北京市安定镇后安定村民房劳务轻工,每平米170元。2016年5月1日,付起宽向张骏出具借条1张,其中载明:付起宽欠张骏人工费29000元整,应于2016年5月10日前结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张骏所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张骏与付起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张骏要求付起宽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起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骏借款二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被告付起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