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二平与王兆伟、张梅梅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二平,王兆伟,张梅梅,刘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50号申请人贺二平,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兆伟,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梅梅,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海玉,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贺二平申请执行王兆伟、张梅梅、刘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03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琪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