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孟正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孟正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33号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350559-9。法定代表人:胡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宏,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孟正西,男,生于1987年3月1日,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正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陈世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焰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