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程松超与赵国波、唐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松超,赵国波,唐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松超,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李志超,均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波,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亚楠,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清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松超因与被上诉人赵国波、唐亚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借条是在2015年9月4日赵国波、唐亚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原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5月间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松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