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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玉琳,汪友生,张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508号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被告:朱玉琳。被告:汪友生。被告:张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玉琳、汪友生、张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玉琳、汪友生、张启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一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玉琳、汪友生、张启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淑云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