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刑更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宝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11号罪犯田宝,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无文化,因盗窃罪于1992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田宝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田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分89.5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累计考核分274分,记功4次,并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田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