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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于千与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千,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千,户籍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笔架山庄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温志东,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金坑山庄一巷6号501。法定代表人于千。上诉人于千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于千主张,上诉人于千与被上诉人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小马历险记品牌合作经营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或管辖法院,上诉人于千的户籍地址为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案另一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为深圳市龙岗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品牌合作经营意向书》第九条的约定,如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上诉人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深圳星映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于千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