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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秦中仁与贺志林、范明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仁,贺志林,范明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395号原告秦中仁,汉族,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贺志林,汉族,男,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范明珍,汉族,女,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构代码7654785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702、703、704、801、802、803、804室。负责人王靖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东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中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贺志林、范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中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中仁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