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30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亮与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高峰、杜小妮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高峰,杜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810号原告李亮亮,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负责人。被告刘高峰,男,约36岁,汉族,河南省XXX人。被告杜小妮,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经营者。原告李亮亮与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高峰、被告杜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亮、被告杜小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高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为五福堂文化有限公司向我借款8万元,订有借款合同。2015年12月27日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高峰和业务经理杜小妮又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3万元,为我书写有借据。以上借款我多次催要,三被告未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刘高峰、杜小妮归还我借款3万元。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15年8月6日借款合同一份。2、2015年12月27日借条一份。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刘高峰未到庭也未递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杜小妮辩称,借原告款11万属实,钱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拿走了,应由公司归还。被告杜小妮提供有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两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五福堂文化有限公司担保借原告8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期限一个月,出具有借款合同一份。至今被告共给原告付了两个月利息。2015年12月27日,被告刘高峰、杜小妮借原告3万元,约定2016年1月28日前还清,共同给原告打有借条一张。此款经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有其书写的合同和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持据主张权利,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亮亮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计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算至款还清为止)。二、被告刘高峰、杜小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亮亮人民币三万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芮城沣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