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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2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志行与张本银、张家(加)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行,张本银,张家(加)峰,张邦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344-1号原告:张志行。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银。被告:张家(加)峰。被告:张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行诉被告张本银、张加峰、张邦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33元由原告张志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