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388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其他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宝,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公司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桂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秀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