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许金土与陈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土,陈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029号原告:许金土,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系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建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许金土与被告陈建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土委托代理人郭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金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建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陈建生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许金土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许金土多次催讨,陈建生拒不还款。陈建生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陈建生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许金土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当日,陈建生立下内容为:“现向许金土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的《借条》一份交给许金土收执。事后,经许金土催讨,陈建生没有还款,遂成讼。上述事实有许金土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已将民事诉状及证据复印件送达给陈建生,但陈建生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形式及来源均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据资格,能与许金土的陈述相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足以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因此,对上述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许金土与陈建生之间形成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许金土已向陈建生提供了借款,陈建生负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许金土关于要求陈建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1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利息应调整为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陈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建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许金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陈许金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许金土负担313元,由陈建生负担1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华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益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