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志贵吴某某与刘刚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贵吴某某,刘刚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贵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刘刚刘某。,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501174915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赵岗村上中刘湾2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贵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刚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速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志贵吴某某于20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鄂黄陂横民速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任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的财产,且双方经调解达成被执行人每月还款1000.00元的协议。现该案已到审限,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横民速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横民速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