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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蒋程亮盗窃罪2016刑初90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9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谢燊勇,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本色酒吧内,乘被害人肖某醉酒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手中的苹果牌5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1元),得手后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认为被告人蒋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